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301、302、303、304、305、306、307、308。
诉讼代表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审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京01民初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电力一公司上诉称,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1民初73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并未对驳回电力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具体解释。一审法院以“电力一公司的相关意见实为对本案实体争议提出的抗辩意见,其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电力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却并未作出具体解释。电力一公司所提异议系对本案债权性质、案由的论述,认定为本案系属于建设工程纠纷,并非追偿权纠纷,且建设工程纠纷已得出生效判决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从而得出并无与破产案件审理相协调的必要,并未涉及具体实体争议。一审法院亦未指出电力一公司管辖异议中具体涉及何种实体争议,未作解释即直接驳回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实质是建设工程纠纷,且并无需与破产案件审理相协调的必要。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诉讼系破产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提起的追偿权纠纷之诉,因此本案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本院集中管辖。”而龙源公司诉电力一公司所谓“追偿权纠纷”一案,实际上其诉请基础是双方签订的有关EPC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故本案看似为追偿权纠纷,实则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及的是关于建设工程款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龙源公司主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为依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规定目的在于通过集中管辖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不同的法院审理导致其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难以协调,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才有必要将这些诉讼集中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而具体到本案中,本案涉案工程款已在(2022)宁01民终3041号案中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国能公司依照该生效判决,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债权人/***支付了工程款,因此相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而龙源公司未被要求承担责任,如此,龙源公司与该笔工程款毫无关联性,更无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相协调的必要。综上所述,电力一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包括以债务人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新提起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本案系龙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追偿权纠纷诉讼。2021年8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京01破申3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龙源公司的破产清算。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一审法院集中管辖。
上诉人电力一公司主张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并无需与破产案件审理相协调的必要。本院认为,在实践中,随着破产程序的启动,可能出现一系列有关债务人的诉讼,若相关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破产受理法院需对各个法院审理案件情况沟通协调,增加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即便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也应由一审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电力一公司相关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电力一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 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