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3民初1399号
原告:**有,男,1984年11月2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社区街南组15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有与被告南京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有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