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7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区新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6元,减半收取4923元,由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