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3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社区街南组15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催缴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