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565号
原告:宁夏苏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新开渠街西侧***北侧银川经开区**工业园区***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苏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苏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苏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50元,减半收取计341.75元,由原告宁夏苏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