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瑞安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财保17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黄埔路黄埔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庆元,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

申请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江宁区平方米的房屋(上述不动产的产权证号为: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JN00036716号)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