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2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孟庆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符利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8133.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春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