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罗平县玉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4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表人:王庆元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黄埔路黄埔大厦26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罗平县玉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家伟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罗平下玉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平县玉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终结(2019)云0324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华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