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3民初22号
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黄浦路黄埔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161D。
法定代表人:王庆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9358X8。
法定代表人:刘亮,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3578W。
法定代表人:刘亮,执行董事。
上列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银,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系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矿山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拓公司)、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矿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被告睿拓公司、腾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矿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睿拓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35089504.43元。2.被告腾辉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睿拓公司、腾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6月,原告和睿拓公司分别签署了《矿山开采爆破承包合同》和《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两份,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17年7月24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睿拓公司确认应支付原告合同款为人民币35089504.43元。原告曾多次催要,但截止起诉日,被告睿拓公司仍欠原告合同款35089504.43元。腾辉公司系睿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同,同时两被告之间相互担保抵押,资产互为使用,已经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构成公司人格混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腾辉公司应当对睿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睿拓公司、腾辉公司答辩称:原告所主张的由睿拓公司支付其合同价款35089504.43元我方予以确认,但是造成我公司违约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取消了这个项目的投资,造成我公司资金困难。睿拓公司虽然与腾辉公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但是腾辉公司并不是本案的担保方,睿拓公司在外的债权债务与腾辉公司没有关系,腾辉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矿山开采爆破承包合同》、《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对账函、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3民初751号民事生效判决书、睿拓公司、腾辉公司的企业信息、《石灰岩矿开采及高品质机制砂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双方举证情况,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2月原告南京矿山公司(乙方)和被告睿拓公司(甲方)签订了《矿山开采爆破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承包内容及范围。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合法取得的大堡山矿石矿山发包给乙方进行开采爆破,以满足甲方的生产所需;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开采爆破要求等承包甲方矿山的开采爆破工作。二、合同有效期:正式承包期: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叄年(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三、质量和数量。1、质量标准:爆破效果满足挖运工序施工要求,正常台阶爆破大块率小于3%,边坡、基建时爆破大块率小于5%,对超过2米尺寸的石块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爆破大块最大一边尺寸不大于2米,采场平整度要求《矿山开采承包合同》±0.5米,并及时处理影响挖运的硬底。乙方保证提供的矿石中不含金属钻头,若因钻头、冲击器、钻杆等钻爆金属物体进入破粹机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四、本合同价款。1、初始爆破综合单价(含补偿费用):人民币5元/吨(含17%的增值税发票)。2、结算综合单价的核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延期期限内,初始的柴油价格和炸药价格分别为:柴油价格为8500元/吨,炸药价格为:11600元/吨,…五、计量、结算和支付。1、计量依据:1.1矿石计量(吨):以甲方实际过磅净重量为准(以吨位计),甲乙双方共同计磅。1.2其他爆破的土石方按双方实测的工程量折合成吨位(2.65t/m3)进行计量,能过磅的按过磅计量,不能过磅的按车数折算吨位进行计量。1.3过磅人员工资由甲乙及乙方分别承担。2、结算和支付:2.1计算:实行月结。甲乙双方于每月月底按上述计量方式核对当月爆过磅及折算工程量(吨)并签字确认。则每月结算费用=爆破综合单价(元/吨)×当月爆确认工程量(吨)2.2支付:甲方在次月5日前收到双方确认的上月结算金额的17%全额增值税有效发票、上月结算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齐。经甲方审查并符合要求后15个日历日内向乙方付款。……十、其他约定:针对乙方与拉法基签订的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应付帐款,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乙方现金贰佰万元人民币(2000000元)。其余应付帐款,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5、6、7、8个月内按比例支付完成。2、补偿费用分摊到双方合作至2020年的产量中,2020年年底后的合作单价另议。如果2020年底前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就补偿费用,双方再行另议。3、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的前两个月,考虑到甲方资金紧张问题,只需支付乙方本合同结算款的50%,其余50%的结算款甲方承诺在紧接的三个月内按比例与工程款一并结算支付。支付方式同本合同第五条款的相关约定…。
2014年6月,被告睿拓公司(甲方)与原告南京矿山公司(乙方)签订了《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承包内容及范围。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合法取得面积为0.4869平方公里的大堡山矿石矿山发包给乙方进行开采,以满足甲方的生产所需;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开采要求等承包甲方矿山的开采及生产运营工作。乙方保证其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能力,并已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和外部批准。二、合同有效期:1、正式承包期: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六年(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三、数量:甲方承诺,2014年矿石量不低于200万吨,2015年以后不低于400万吨/年。四、质量要求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矿山资料及矿石品质进行合理开采和装运搭配。进破粹机石块最大一边尺寸应小于1000mm,任何超过该尺寸的石块均不得倒入破粹机,……五、本合同价款1、初始综合单价(运距1.5km(含1.5km)以内):1.1矿石综合单价:人民币10元/吨(含17%的增值税发票)其中爆破5元/吨、挖装运输5元/吨。1.2废土石综合单价:人民币9.7元/吨(含17%的增值税发票)其中爆破5元/吨、挖装运输4.7元/吨。1.3运距每增加500m以内(含500m),以上综合单价增加1.3元/吨。1.4以上综合单价适用于现有矿山及新矿山所设计的土石方开挖工程。……六、计量、结算和支付1、计量依据:在每次进行废石剥离和矿石开采前,乙方应提交完成“剥离及开采方案”,该方案至少包括:拟进行的剥离及开采区域的原始状态总量(m3)测量方案、剥离方案、开采方案、计量方案、可用石灰石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计量办法等。2、计算和支付:2.1结算:实行月结。甲乙双方于每月5日前按上述计量方式核对上月过磅及折算工程量(吨)并签字确认。则每月结算费用=综合单价(元/吨)*当月确认工程量(吨)2.2支付:甲方在次月15日前收到由双方确认的上月结算金额的17%全额增值税有效发票、上月结算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齐,经甲方审查并符合要求后15个日历日内向乙方付款。付款以电汇、转账、承兑汇票等方式。每月应付款金额可能和每月结算费用不一致,即甲方有权在付款前扣除乙方应付水电费,罚款,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本合同附件“石灰石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安全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处罚以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赔偿、扣款及其他甲方代替乙方支付的款项等。遇特殊情况可能迟延付款,但最迟不超过约定付款日的一个月,否则乙方有权停工直到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可以有部分承兑汇票,但每月的支付款的现金不得低于总款的40%。……十二、其他约定:1、双方约定的补偿条款及应付账款的支付时间继续按与甲方签订的《矿山开采爆破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睿拓公司签订了《对账函》,确认被告睿拓公司尚欠原告工程价款35089504.43元。原告曾多次催要,但截止起诉日,被告睿拓公司仍未支付。
另查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甲方)与腾辉公司(乙方)、睿拓公司(丙方)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石灰岩矿开采及高品质机制砂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乙方将部分资产租用给丙方,依法取得甲方荔枝街道办事处新大田村4组土地共551.84亩的采矿权,增置采矿机械设备,年开采400万吨石灰岩矿销售给丙方;丙方投资建设高品质机制砂生产线,加工销售高品质机制砂。
还查明: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3民初751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事实:“被告重庆睿拓公司、被告腾辉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二个公司人员混同。二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二是被告重庆睿拓公司将其动产抵押总额为6370万元,其股权出资总额为1857.334万元,致其大部分资产权利受限,无法对原告清偿货款,后又法人独资33966.9万元开办被告重庆腾辉公司,且其购买原告的机器设备全部在被告重庆腾辉公司使用。因此,二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睿拓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5089504.43元,腾辉公司应否对睿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南京矿山公司和被告睿拓公司于2014年2月和6月分别签订的《矿山开采爆破承包合同》和《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睿拓公司拒不履行欠付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显属违约,被告睿拓公司在庭审中对原告所出具的《对账单》上载明的欠付工程款项35089504.43元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睿拓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5089504.4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睿拓公司辩称其违约的主要原因是重庆市涪陵区政府违约,应当由政府承担该工程欠款,因重庆市涪陵区政府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睿拓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关于腾辉公司应否对睿拓公司的欠款35089504.43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第一,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亮,且两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叠,睿拓公司又是腾辉公司的唯一股东,故两公司间高级管理人员混同。第二,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与两公司所签订的《石灰岩矿开采及高品质机制砂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二公司实际经营内容一致,实际业务混同。第三,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3民初751号民事生效判决书已经认定二公司存在业务、财物、人员混同的事实。该二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另外,被告睿拓公司、腾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一度认可腾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后又反悔,认为腾辉公司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陈述前后不一致,有违诉讼诚信,本院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此,两被告在组织机构、财物及业务方面均存在混同现象,人格特征高度一致,两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为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腾辉公司应当睿拓公司的欠款35089504.43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89504.43元。
二、被告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47.52元,由被告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胜友
审 判 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何永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