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蒲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
法定代表人:王学兵,
委托代理人:刘永杰,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黄埔路黄埔大厦26层。
申请人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调解意见,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贵州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雪梅
审判员刘娟娟
代理审判员何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