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621执98号
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
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96万元。
(2)负担申请费32000元。
开户银行: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山阴县人民法院;
账号:X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徐景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苗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