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山阴炫昴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21执118号
山阴炫昴建材有限公司:
你与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一庭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99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由审判员高青书记员伊永达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金额151421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215.5元,申请执行费1754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
户名:山阴县人民法院
账号:855001040006706。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高 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伊永达
联系人:高青联系电话:0349-5619601
本院地址:山阴县南环路邮编:0369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