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异268号
申请人:中油国气(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张辉,行长。
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
被执行人: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汉炎。
被执行人: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孙娅娅。
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金淑芬,女,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2017)苏0602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油国气(深圳)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函、报纸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隶属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名下债权统一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外处置和转让,2018年11月26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其中本金18490445.92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8年12月19日,双方在《江苏金融报道》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11月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绍兴越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进行转让,2019年11月8日,双方在《江苏金融报道》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4月21日,绍兴越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白果树企业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进行转让,2021年5月11日,双方在《中国商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5月17日,绍兴越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案申请人中油国气(深圳)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进行转让,2021年5月19日,双方在《中国商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过资产转让取得案涉债权,转让手续合法齐全,亦履行了通知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油国气(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范 斌
审 判 员 王风华
审 判 员 钱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国华
书 记 员 孟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