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31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4524895K,地址江苏省海门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4793405W,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
被执行人: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29252A,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孙娅娅。
被执行人:王丽,女,1981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57年9月12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孙建华,男,1955年3月28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孙建民,男,1968年3月25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依照(2017)苏068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丽、王国祥、***、孙建华、孙建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王丽名下位于南通市东景新城7幢0504室的不动产,并在抵押限额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了817769.12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419号32幢6A室和32幢地下车位59号的不动产;轮候查封了孙建民名下位于南通市东昇花园31幢102室和31幢车库北06室的不动产;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需要同其他法院协商,在保留查封的前提下等待其能够处置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4执3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新竹
书 记 员 黄 昊
特别提示:
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期限至2024年7月29日止,查封的被执行人孙建民名下不动产的期限至2024年8月10日止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本案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我局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则自行解除查封,我局不承担相关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