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APAC Investment VI Limited与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恢9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VILimited,Suite110,10thFloor,EbeneHeightsBuilding,34EbeneCybercity,Ebene,Mauritius。
授权代表:HeerdayeJUGBANDHAN
被执行人: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孙娅娅。
被执行人: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汇。
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
被执行人:孙明汇,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吴佳烨,女,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张美玲,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陆徐祥,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孙娅娅,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孙建华,男,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孙建梅,女,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汤新华,男,196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VILimited与被执行人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汇、吴佳烨、张美玲、陆徐祥、***、孙娅娅、孙建华、孙建梅、汤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次恢复执行已执行到位2416657.39元,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02执恢978号案件的执行。
如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