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恢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英富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2月30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3月28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英富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