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异95号
异议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中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赵素***。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中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赵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9月12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一样是普通债权人,不具备优先受偿权,贵院将执行款全部让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被执行人***、赵素***名下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16)辽02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异议人具有赵素***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42幢108室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权。
申请执行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中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中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赵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将本院首轮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42幢108室房屋,交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该法院执行的优先抵押权人的全部债权执行完毕后将拍卖余款6758792.9元转入本院执行案款账户。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6)辽02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银、***、浙江研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分配的申请。
另查,异议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2016)苏0114民初2262号及2263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案件被执行人为赵武、***、***、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异议人未提供该两件案件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
又查,被执行人***持有的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20万元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80万元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及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85号甲幢1507、1508室均于2017年6月21日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国贸大厦782房间于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苏A969**奔驰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苏AE80**玛莎拉蒂牌汽车等财产。
本院认为,异议人***依据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2016)苏0114民初2262号、2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对本案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申请参与分配,异议人所依据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不明,且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中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赵素***名下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未提供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故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请求请求法院撤销(2016)辽02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请求确认其具有赵素***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42幢108室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权的异议请求,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异议人***请求撤销(2016)辽02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
二、驳回异议人***请求确认其具有赵素***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42幢108室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权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