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日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929元及其中5343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87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限其于2018年6月4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亦未履行。
2、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南京胜武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974.93元,扣除执行费888.18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1086.75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起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欠有不少债务,对于被执行人情况尚不清楚,也不清楚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1086.7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4792.25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