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初198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
诉讼代表人:***,系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曹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