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964号
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津豪6号德州华峰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梅,经理。
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街道五七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肖斌,经理。
被告:杨恩林,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勤,经理。
被告: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IT工业园A1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杨恩林、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9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山东坤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若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李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