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8212F。
法定代表人:周赢冠,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侯广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张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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