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3575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原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勒,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立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