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431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金湖贝利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金湖贝利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