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431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金湖贝利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金湖贝利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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