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

滁州市经纬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2民初2964号
原告:滁州市经纬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23322089M。
法定代表人:杨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袁庆,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龙港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49521541。
法定代表人:胡海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经纬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经纬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经纬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经纬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3元,减半收取4766.50元,由原告滁州市经纬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王立武
人民陪审员  陈安全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