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龙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2月4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终9059号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执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毛柏林
审判员 吕春贵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