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陵恒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陵恒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新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区龙虎巷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安徽金陵恒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恒昕公司)与南京金欧铁路装配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欧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做出(2013)浦商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金欧公司欠原告恒昕公司价款207445.95元,此款被告金欧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207445.95元;被告金欧公司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以所欠货款207445.95元为基数向原告恒昕公司支付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如被告金欧公司不按期给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向原告恒昕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本案诉讼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6元由原告恒昕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金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昕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金欧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无存款。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我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1K568帕萨特牌小型汽车、苏A72175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苏AKV312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证号为宁浦2014第10027号,面积为19264.08平方米的土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金欧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恒昕公司及另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悦兴泰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100万元,余款双方再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24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恒昕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程序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金欧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