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408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钢诉被告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445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1月7日,航务公司以需要材料款为由,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分别于1月8日、9月9日以承兑汇票形式向航务公司指定人员***交付120万元。后双方于2014年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对上述借款事项再次进行约定,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原告**可能涉嫌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的起诉。
二、本案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季敏江
人民陪审员张靖
人民陪审员高晓琪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