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46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德,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慧,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宏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93931049L,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高塘村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明,南京宏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49613923,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海,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兵,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京宏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实际向本院预交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清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