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886号

解除申请人: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帕威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陶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恩荣。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886号民事裁定,已将高传公司财产保全。由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都一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宁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