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2996号之三
原告: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73430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帕威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国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859507764,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海。
原告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3元,由原告南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