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冬,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丁堰镇纪检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卫华,丁堰镇财政所所长,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75456元及利息,执行费51155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9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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