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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江苏万成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永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3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成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村农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永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三河村原新一村队部内。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万成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永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万成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成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成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保全费1834元,合计4455元,由原告江苏万成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