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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与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593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工商路5-7号。
负责人:余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娟,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004室。
法定代表人:许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葛伟,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第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葛伟、第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