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执恢113号
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4)绵仲裁字第185号裁决,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在之前履行部分清偿义务后,本案的全部剩余债务为5054652.00元。2021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确定被执行人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仲裁委员会(2014)绵仲裁字第185号裁决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