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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与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593号之二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工商路5-7号。
经营者:余之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娟,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1004室。
法定代表人:许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第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奉新县书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岸镇沿里村沿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占贤云。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金源浩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奉新县书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泰恒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