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9534号
原告: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丁解一组4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武,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兵,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桥村石埠寨8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从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垚,江苏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程惠波
人民陪审员  李多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永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