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4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执行人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24941X7,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石埠寨**。
法定代表人:刘从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京聚联输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4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包李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