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499507K,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1-070。
法定代表人:利业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栖劳人仲案字(2020)第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帝豪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A×××××、苏A×××××、苏A×××××等三辆车,查封时间均为两年,时间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于11日止,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有扣押,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有多个未结执行案件;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帝豪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栖劳人仲案字(2020)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帝豪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行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周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