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文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3民初3134号
原告:南京文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75907703W,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第**。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499507K,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070/div>
法定代表人:利业富。
原告南京文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文企公司)与被告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帝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豪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材料款629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供材料给被告。第二次电话联系达成口头协议分两次供材料给被告。发票寄给被告附送货单。几次送货金额为62920元。
被告帝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向原告订购PVC管等建材,原告送货后,被告因迟迟未付货款,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南京文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材料款62920元,计人民币陆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用于金浦御龙湾工程PVC管200/5,100/5”。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292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文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2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计686.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649元,合计1895.5元,由被告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殷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