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武,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499507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070,实际经营地南京市东方城**。

法定代表人:利业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4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调解书载明:一、双方确认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欠付**工程款1613970.71元,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20年9月28日前支付给**;二、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执行时间前来本院接受谈话。

2.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29日及2021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

3.2020年10月28日本院向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已将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到期工程款债权1474909元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内,扣除执行费17149元,本院已将1457760元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内。

4.经本院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为苏A×××××号、苏A×××××号、苏A×××××号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但未实际控制。。

5.经本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6.2020年1月4日,本院前往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实际经营地查看,发现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该地址。

7.2021年1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南京帝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8.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145776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李筱艳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