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4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荣伟,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毓荣,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文靖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荣伟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上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谷荣伟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曹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