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8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红,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185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王路
审判员*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辉
书记员代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