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8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红,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185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王路
审判员*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辉
书记员代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