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445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孙吉法与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人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苏A×××××号桑塔纳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书记员 王连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