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44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君,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5486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高路79号东山国际企业研发园“6+1”总部大楼B1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严光龙,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0544886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志航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士银,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如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