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7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东善集镇东虹路。
法定代表人:杨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源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池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家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华源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7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