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商终字第1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集镇。
负责人***,该街道主任。
原审被告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集镇东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生。
原审被告***,男,汉族,1949年1月3日生。
原审被告*道来,男,汉族,1945年8月21日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3元,减半收取37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湧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