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部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恢85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路桥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街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3563912-7。
法定代表人李克林,西部路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西,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
原告西部路桥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江宁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民事判决书: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西部路桥公司偿代偿款项907400元;二、案件受理费138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67元,由**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西部路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7月6日,本院立案强制执行。2019年2月21日,本院裁定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妻子徐迎春名下的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268号温州商业街G126室不动产。2019年2月22日,本院继续查封**名下的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2019年11月12日,本院根据西部路桥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但帐户余额不足。另,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向**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现西部路桥公司同意**延期履行,同意暂停拍卖**名下的不动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部路桥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西部路桥公司未能提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和不动产。另,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西部路桥公司同意**延期履行,同意暂停拍卖**名下的不动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江宁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开明
审 判 员 高 潮
审 判 员 查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蓉
书 记 员 刘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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