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864号之一
本院就原告***与被告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117民初8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苏0117民初864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日期“二○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应予补正为“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 童清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