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031XE,地址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