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89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泽村委窑上村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惠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潘楼村西汇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十里牌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照明,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常店镇常店7-419号。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惠程木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闫 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婷婷